研究生〔2021〕7号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2019〕5号)进行修订,经2021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10月19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关系没转入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及校内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完成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超出基本学制期限者;
(四)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有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六)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重修者;
(七)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考试作弊者;
(九)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十)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研究,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第三章 等级设定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
等级
第一学年
奖励标准
(元/学年)
第二、三、四学年奖励标准
(元/学年)
备 注
一等
12000-18000
12000-18000
1.第一学年:均为一等。
2.第二--四学年: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确定各专业排名,居前50%者为一等奖,居后50%者为二等奖。
3.等级具体金额根据当年财政拨款和招生情况确定。
二等
/
9000-15000
2.理工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
等级
第一学年
第二、三学年
奖励标准
(元/学年)
条件
奖励标准
(元/学年)
比例
一等
12000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推免生
8000
10%
二等
8000
第一志愿录取考生
4000
15%
三等
4000
其他考生
2000
15%
四等
1000
/
1000
60%
3.经管文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
等级
第一学年
第二、三学年
奖励标准
(元/学年)
条件
比例
奖励标准
(元/学年)
比例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一等
12000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推免生
A1=符合条件学生数/参评学生总数
B1=符合条件学生数/参评学生总数
8000
10%
5%
二等
8000
按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总成绩等级比例进行评定
A2=30%
B2=5%
4000
15%
10%
三等
4000
A3=100%-A1-A2
B3=15%
2000
15%
15%
四等
1000
/
B4=60%-B1-B2-B3
1000
60%
30%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学业奖学金评选时原则上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且不占相应类型的二等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数。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差额候选人在学业奖学金评选时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且不占相应类型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数。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确定,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生第二、三、四学年学业奖学金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按各等级比例评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方案,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评选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提出申诉,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学校为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发放获奖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等研究生的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在基本学制内因公出国学习(含交流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核定等级但奖金暂不发放,回国后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综合其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申报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收回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